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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心理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1-23   作者:   来源:   点击数:92827


2018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芜湖市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是Wuhu Psychological Society(简写WHPS)。

第二条 芜湖市心理学会是本市心理学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芜湖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心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进行学术上的交流讨论,以促进我国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提升民众的心理健康防卫能力,为预防和减少各类心理行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芜湖市科协和芜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受芜湖市科协和挂靠单位华人策略celue的共同领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芜湖市乌霞山东路,华人策略celue院内。邮政编码:241002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设立党组织。

成立芜湖市心理学会党支部,设支部书记1名,委员若干名。党组织与学会同时换届。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芜湖市心理卫生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市心理卫生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学术会议。

(二)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学学科领域的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 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编译出版心理学书刊。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

(七)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发挥心理学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九)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并对科技成果、心理学仪器及其他心理学产品进行鉴定。

(十)承担心理学领域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心理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第十四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規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团体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損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团体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团休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本会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并接纳部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团体会员应具有一定的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五)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心理学工作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心理学工作者;

3.高等院校心理学系及邻近学科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组织管理部门从事心理学工作两年以上的专业工作者;

4.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有志于心理学研究的领导干部;

5.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发表过有关心理学研究论文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各类人士。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或触犯刑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会章;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学工作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芜湖市科协奖励;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聘用挂靠单位即华人策略celue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五十六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不直接冠以“芜湖市”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五十七条 本会接受中国心理学会、安徽省心理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一九年一月九日芜湖市心理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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